小三該不該負法律責任?

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錢、物質付給女方,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同居關係或較為固定的性關係,女方一般只與對方保持這種關係。嚴重的包二奶、包小三等行為可能構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懲處,但大多數的“包二奶”“包小三”行為沒有達到重婚的程度。

法律應如何對待包二奶、“小三”問題,《婚姻法》修訂過程中,各種意見爭論激烈。

一種意見認為,應採用刑法手段嚴厲打擊“包二奶”行為。理由在於:一是包二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大嚴重於重婚,因為重婚畢竟是極少數人所為,而涉及“包二奶”“包小三”的人近些年中呈不斷增長趨勢,有愈演愈烈之勢;

二是“包二奶”、“小三”引發了幹部隊伍的腐敗,如近年來揭露出來的重大的貪污、受賄案件的主要案犯,大多存在包養情婦問題;

三是因“包二奶”、“小三”引發的婚姻家庭糾紛不斷上升,相關的違法犯罪案件明顯增加;

四是“包二奶”、“小三”當事人不以夫妻名義相處,只是為了逃避法律的打擊,其對一夫一妻制的衝擊和威脅,與重婚不相上下;

五是“包二奶”、“小三”者大多非法生育有子女,對計劃生育國策造成了極大干擾。

正因如此,廣東省有關部門曾在新婚姻法出臺前制訂了本地解決“包二奶”問題的措施,規定雙方連續同居6個月以上視為重婚;雙方育有子女的視為重婚;等等,起到了較好的效果。所以,有學者認為,應該借鑒廣東經驗,擴大重婚罪的解釋,採用刑法手段進行治理,才能奏效。

有個別學者提出引用刑法中打擊嫖娼賣淫行為的相關條款來打擊“包二奶”。相反的另一種意見則認為,用法律手段嚴格管理性關係,是不合適的。婚姻法不必管“包二奶”“小三”,刑法更不應介入男女關係中去。

但多數學者認為,重婚罪擴大解釋沒有法理依據,“包二奶、“包小三”,問題應具體情況採取不同對策解決。對於構成重婚的“包二奶”行為,應依照刑法關於重婚罪的規定加以處理。

對於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包二奶”行為,嚴重損害了一夫一妻制,有必要明確規定予以禁止,並要求相關過錯行為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