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徵信需求日益遽增

近年來委託處理大陸的案件倍增,舉凡尋找在大陸失聯的人,台商包二奶之蒐證處理,台商在大陸所犯工商侵權仿冒之查察,倒債躲入大陸人士之尋找及協助債務之處理……等等。

大陸專案徵信均可依據委託配合大陸熟悉法令、人事之管道及台灣派駐大陸之專業人員,針對被查之人、事做全面且詳細之調查,並提供委託人針對大陸法律上之支援與協助,以期確保委託人最大之權益。

屆期不停止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下罰金。

大陸徵信資料缺乏及整合問題,將衝擊金融業的風險控管。首先,在徵信資料缺乏部分,大陸聯徵系統尚未完備,尤其各地方自行發展,難免會出現資料缺乏或期間過短等問題,此會造成銀行無法有效控制資產品質,弱化風險管理。

其次,在資料整合部分,由於徵信資料系統是由各地方自行發展,所以當業務活動跨越省分,有可能會造成徵信資訊無法取得的情況。

此外,若兩岸聯徵資料開放,中國的金融業將可以很容易取得臺商的稅務及財務資料,這不僅形成當事人的困擾,也將引發臺灣金融資 訊的安全問題。

目前大陸法治精神仍未貫徹,人治色彩濃厚,連帶使得政策產生高度不確定性。數十件媒體報導或檢舉之特定案件委託商業徵信機構進行商情蒐集,其資料僅作為本會調查參考資料之一,因僅限於商情調查,不涉及證據或刑事調查,其費用依據一般商業徵信費用計算(約每件數千元)。

此種情況可能引發兩大風險:法治程度不足可能導致政策的朝令夕改。銀行是管制程度極高的產業,所以必須依循相關規則運作,但不夠成熟的大陸金融體制,有不少地下的潛規則,容易肇生無端風險。

政治問題容易造成政策搖擺,大陸政治影響經濟及法規深遠,金融市場亦是由政府主導,常因決策者的想法改變而影響市場規範,造成投資者產生劇烈損益,連帶疑慮肇起。

進而使得多數外資出現適應不良之情況,甚或發生慘淡退出大陸市場之情事。且目前大陸正面臨政治交班局面,未來兩岸是否會持續朝開放方向進行仍有變數。

經濟部投審會表示,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

違反規定者將依同條例第86條規定,從事投資一般類項目者,處新台幣5到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停止或改正。

投資禁止類項目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處新台幣5到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

經濟部投審會表示,為落實「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政策,自91年起針對違法赴大陸投資案件加強查處,惟鑑於大陸投資違規案件之違規事實主要發生於海外第三地及大陸地區,資料蒐集不易。

本部投審會爰針對其中在徵信資料缺乏部分,大陸聯徵系統尚未完備,尤其各地方自行發展,難免會出現資料缺乏或期間過短等問題。

商業徵信之目的主要係查證媒體報導是否屬實,投審會仍會另行函請當事人到會說明以釐清事實。